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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播廳 會議室
案例:
某知名主播在直播中聲稱自己因家庭變故陷入經濟困境,為了給孩子治病不得不低價出售商品。直播中,主播聲淚俱下,營造出“悲情”氛圍,吸引了大量觀眾下單。然而,事后有消費者發(fā)現主播的所謂“困境”是虛構的,其家庭狀況和經濟狀況均不存在問題。消費者認為自己被欺騙,向相關部門投訴。最終,該主播因虛假宣傳被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罰款,并要求其公開道歉。
風險分析:
1.虛假宣傳與欺詐風險
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。主播通過虛構悲慘經歷來誘導消費,屬于虛假宣傳行為,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。情節(jié)嚴重者,可能構成欺詐,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五十五條,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。
2.違反廣告法規(guī)定
《廣告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,不得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主播在直播中虛構悲慘經歷,實際上是一種廣告行為,其內容若被認定為虛假廣告,可能面臨罰款甚至刑事責任。
3.損害社會公序良俗
“賣慘”營銷不僅可能觸犯法律,還可能損害社會公序良俗。通過虛構悲慘經歷博取同情,不僅誤導消費者,還可能對社會誠信造成負面影響。
廣發(fā)銀行惠州分行提醒您:
1.不輕信主播的“悲情”表演
消費者在觀看直播時,應保持理性,不被主播的“賣慘”表演所迷惑。對于主播聲稱的“困境”或“低價”,可以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或核實信息的真實性。
2.保留證據,維護權益
如果發(fā)現主播存在虛假宣傳行為,消費者應保存相關證據(如直播錄像、聊天記錄等),并向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投訴,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